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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9-03-13      来源: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Energ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DGE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东莞市注册(或备案)从事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和新型能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相关服务业的企业,以及从事节能服务、清洁生产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服务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和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东莞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34号东莞市创意产业中心园区3A号楼204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东莞市能源行业情况调研,为政府制定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对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二)开展能源供应和消费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编辑专业刊物、创建行业网站、建立行业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服务;

(三)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开展行内企业资质认定、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产品检测,以及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性质的职能活动;

(四)参与制定行业的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和配合政府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整改;

(五)参与和接受本行业重大项目以及有关行业利益的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技术协作和交流、技术成果鉴定、节能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助开展节能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认定工作,建立促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推广的服务体系;

(七)组织市场开拓,加强区域合作,建立保障能源多元化和多渠道供应的服务体系。

(八)制定行约行规,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九)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及行业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二)承办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在东莞市注册(或备案)从事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和新型能源等的研发、生产、经营和相关服务业行业的经济组织,以及从事节能服务、清洁生产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服务行业的单位。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持有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办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8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000元;

(三)理事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8000元;

(四)监事会、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设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鼓励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产生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副会长和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4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